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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职评议办法(试行)

(2023年4月28日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日期:2023-05-05 作者:管理员  来源:系统  阅读次数:字体:[] []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评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任后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履职评议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履职评议的对象为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履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等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三)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四)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五)勤政廉政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等;

(六)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履职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每年度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启动,在次年一季度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现场评议。

第七条  履职评议启动后,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均须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履职情况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上述人员中提出5-7人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口头报告履职情况。

第八条  书面履职情况报告按照第五条要求撰写,一般不超过3000字,由区政府办、“两院”按统一格式汇编成册,报送区人大人选工委。不能将履职情况报告写成部门工作汇报或总结。

第九条  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被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报告,对被评议对象开展满意度测评。

(一)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听取被评议对象履职情况报告后,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被评议对象应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提出的问题;

(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或采用电子表决系统表决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计票,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和不满意两个等次;

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或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为满意等次;其余情况为不满意等次。测评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由主任会议视情处理。

第十条  履职评议结束后,以区人大常委会文件向区委报告,同时抄送区人民政府、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履职评议意见,同时分别抄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将评议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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