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人大工作 > 决议决定

金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史新富辞去金安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2月27日金安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日期:2024-12-27 作者:管理员  来源:系统  阅读次数:字体:[] [] []

因工作岗位变动,史新富提出辞去金安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安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史新富辞去金安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金安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