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史新富已辞去金安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三款的规定,六安市金安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隆艳代理院长。